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