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