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控告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