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辅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或者因为工作失职、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四)具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