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辅警的薪酬保障标准,并结合辅警的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核定相应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