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本人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