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勤务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以按规定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