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辅警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工作证件,因特殊情况应当着便服的除外;

(二)按照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工作期间记录的视听资料需要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根据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四)勤务辅警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必要的约束性勤务装备的,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进行;

(五)国家和本市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