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治安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

(四)治安检查、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公安机关承担的社区治理工作;

(五)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涉案财物管理;

(十)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