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划定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用地范围重叠交叉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