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前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三)围垦造地、填占水库;
(四)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