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在市城市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本市举办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