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