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饲养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畜禽。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