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