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