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