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