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