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统一调剂供应机制,对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保障性苗圃,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林木良种种苗余缺调剂,满足造林用种需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