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