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