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建设项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者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无法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可以按照规定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