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二条有效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