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