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二)无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三)集体所有的,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四)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责任人;(五)权属不明确的,由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责任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