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