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