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日常保养、维护和巡查;(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三)采取防火、防盗、防雷击、防坍塌、防水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红色资源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