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二)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三)利用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四)进行虚假宣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