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