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监督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