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监督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