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三节 调解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依法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