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