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三节 调解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