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