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并在落户、交流、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