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