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权属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