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