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用品、图书等固定资产实物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保证资产安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