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