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