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