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