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参加宗教事务部门定期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理论等培训,并由宗教事务部门颁发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