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合格的授课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六)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