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有关管理制度;

(七)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