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六)有关管理制度;(七)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