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