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五章 测绘基础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的活动。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测绘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的意见。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绘基础设施,其中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与已建测绘基础设施保持两百米以上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