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拆迁测量标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拆迁费用支付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