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完成后,设立明显标识,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护,并将位置等相关资料,移交测绘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